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天纬陶瓷经销处,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业主:赵桂英,女,1949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胡世贵,经理。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天纬陶瓷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吉07民终638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天纬陶瓷经销处货款70064.8元并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被上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诉人松原市天纬陶瓷经销处货款1191269元并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2元,由二被上诉人负担;保全费5000元二被上诉人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连带给付货款1191269元及相应利息,负担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并于2016年8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待执行标的款冻足后再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63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