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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军芳与被执行人鲁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芳,鲁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芳。被执行人鲁慧玲。申请执行人张军芳与被执行人鲁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军芳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鲁慧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张军芳与被执行人鲁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03864元(含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光

审判员  桂 鹏

审判员  盛永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