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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479号

吴琪与严朝枫、朱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琪,严朝枫,朱敏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479号

原告:吴琪,女,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严朝枫,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朱敏静,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吴琪与被告严朝枫、朱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吴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吴琪负担。

审判员  于文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