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479号
原告:吴琪,女,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严朝枫,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朱敏静,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吴琪与被告严朝枫、朱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吴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吴琪负担。
审判员 于文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