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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3490号

徐汝丽与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汝丽,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3490号原告徐汝丽,女,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机构代码:70657290-8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汝丽诉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汝丽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汝丽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延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