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并218、220-2号
申请执行人:詹雪,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宜宾市人。
委托代理人: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詹永贵,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金星村四社。机构代码:59509171-3。
法定代表人:林馨华,总经理。关于詹雪、詹永贵与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6)川1503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詹雪、詹永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合并执行。
本院查明,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