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074号申请人刘定富,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刘洪,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刘定富申请执行刘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
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安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