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6执96号
申请执行人:罗家兴,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天星乡××村××组。
被执行人:高祥,男,1983年4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天星乡××村××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家兴与被执行人高祥劳动争议一案中,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岑民初字笫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祥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家兴于2016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以上事实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626执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兴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