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4执133号

汪维和与唐有令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维和,唐有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汪维和,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唐有令,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三穗县八弓镇。申请执行人汪维和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4民初字2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唐有令发出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唐有令给付申请人汪维和劳务工资人民币41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有令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1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196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4196元,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邓仁发

审判员  万开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