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乌达巴拉,女,蒙古族,现住东胜区。关于刘治平申请执行乌达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刘治平与乌达巴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吕永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