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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286号

刘治平申请执行乌达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治平,乌达巴拉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乌达巴拉,女,蒙古族,现住东胜区。关于刘治平申请执行乌达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刘治平与乌达巴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吕永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