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琴,女。被执行人王艳玲。被执行人于鹏飞。本院在执行刘桂琴与王艳玲、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茳岐 微信公众号“”
刘桂琴与王艳玲、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琴,女。被执行人王艳玲。被执行人于鹏飞。本院在执行刘桂琴与王艳玲、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