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952号
原告:亳州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同乐苑西区商业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10709080067(1-1)。
负责人:王子忠,系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戴宣超,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诉被告戴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宣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亳州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宣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丽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