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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67号

刘立国与杨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立国,杨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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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国,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杨广,男,地址通榆。刘立国与杨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立国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本院认���,本案被执行人杨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立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立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