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484号
申请人:杨x,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陈x,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x、陈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于2016年11月17日经西城区德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陈x2016年11月17日退还给杨x学费人民币六万七千七百八十五元整。
二、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杨x、陈x于2016年11月17日经西城区德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