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4执87号

刘勇与周升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升华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87号申执行请人刘勇,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泥山村田坝组,身份证号码522624197109140816。被执行人周升华,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新穗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22624197207010011。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周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穗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升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勇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升华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624执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5)穗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胜杰

审判员  邓仁发

审判员  万开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