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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895号

申请人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尹某某,王某某,马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8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北京中路369号依泉雅苑13号楼79号,注冊机构代码67586740-3。负责人许俊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利峰,该分行资产保全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尹某某,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尹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马某某的皖KU26**号小型汽车查封,暂时找不到该车无法处理,其他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人的64955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