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9执299号

杨龙与邹艺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龙,邹艺武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299号申请人杨龙,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玲,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邹艺武,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华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龙和被执行人邹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阿彬

审 判 员  李伟城

代理

审判员  杨立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