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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恢219号

赵立忠与孙淑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立忠,孙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忠,男,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孙淑兰,女,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赵立忠与孙淑兰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立忠人民币17800元(已付),诉讼费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