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忠,男,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孙淑兰,女,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赵立忠与孙淑兰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立忠人民币17800元(已付),诉讼费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