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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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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赵艳婷,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芳华,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李芳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0.086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