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336号移交执行人新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阿木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13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本院刑庭移交的追缴阿木惹罚金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133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贵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