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263号被执行人沈奎富,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沈奎富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殿龙
审 判 员 马万德
审 判 员 隋亚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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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奎富罚金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263号被执行人沈奎富,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沈奎富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殿龙
审 判 员 马万德
审 判 员 隋亚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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