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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1263号

沈奎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奎富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263号被执行人沈奎富,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沈奎富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殿龙

审 判 员  马万德

审 判 员  隋亚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