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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796号

马德航与贾恩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德航,贾恩龙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马德航,男,100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梅河口市解放街。被执行人贾恩龙,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解放街。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德航与被执行人贾恩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