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766号
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玉。
被告:李柱。
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文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