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住所地邹平县。负责人郑伟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永,居民。被执行人曲丽霞,居民。被执行人周平,居民。被执行人曲淑兰,居民。被执行人齐波,居民。被执行人袁飞飞,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周永、曲丽霞、周平、曲淑兰、齐波、袁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永、曲丽霞、周平、曲淑兰、齐波、袁飞飞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1832.64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0.00元,尚欠41832.64元及逾期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宋守亮
审判员 成东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乃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