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430号申请人周长法,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新密市。被申请人樊子臣,男,汉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住新密市。申请人周长法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樊子臣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樊子臣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周长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佳甲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3财保430号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八中队停车场:关于周长法申请保全樊子臣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83财保4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樊子臣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期限2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附��(2016)豫0183财保43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3财保420号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赵纪山申请保全张冠军、张季军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83财保4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担保人赵继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2016)豫0183财保42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3财保420号之一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李留强申请保全张战强、张书玲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83财保4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张战强豫A×××××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自2016年11月日起至2018年11月日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2016)豫0183财保40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3财保422号:关于赵纪山申请保全张冠军、张亚军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83财保4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申请人赵纪山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幸福路幸东9巷9号楼4层西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附:(2016)豫0183财保42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3财保231号之一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郑州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郑州东方科技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83财保2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担保人郑州东方三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4层楼房一栋【新密房权证(2002)字第02001**号】;查封期限3年,自2016年9月日起至2019年9月日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附:(2016)豫0183财保23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