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01488号
原告: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兴农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平峰,兴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鄂军,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均,男,1958年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李海潮,女,1958年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农公司与被告张世均、李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农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兴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兴农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亚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徐 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