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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01488号

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兴农公司)与张世均、李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兴农公司),张世均,李海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01488号

原告: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兴农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平峰,兴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鄂军,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均,男,1958年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李海潮,女,1958年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农公司与被告张世均、李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农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兴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兴农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亚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徐 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