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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807号

被执行人吴承元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承元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807号被执行人吴承元生,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承元生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承元生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于2016年10月1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承元生在银行、国土、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工商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吴承元生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代理

审判员 卢炎文

代理

审判员陈晏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巧 红 ( 代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