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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303号

易七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七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303号

被执行人:易七,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执行易七缴纳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渝0119刑初166号刑事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七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7月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易七应缴纳罚金1000元,现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其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金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