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618号
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业经济开发区超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邹国柱,董事长。
被告:吉林赛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越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陶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赛奥模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为1040.50元,由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天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