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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459-3号

关于廖昭彬、杨正华与许秋平、蔡雨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昭彬,杨正华,许秋平,蔡雨希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59-3号

申请执行人:廖昭彬,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申请执行人:杨正华,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

被执行人:许秋平,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

被执行人:蔡雨希,女,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在执行杨正华、廖昭彬与许秋平、蔡雨希民间纠纷一案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许秋平、蔡雨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丰顺履行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秋平、蔡雨希未履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秋平、蔡雨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正华、廖昭彬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升龙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唐升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