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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执791号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冬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冬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791号申请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冬文彬。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冬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金字第2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冬文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一、经查无房产信息、二、经查无车辆信息、三、经查无股份信息、四、经查无存款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冬文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冬文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