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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2034号

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杜娟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杜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0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进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娟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娟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娟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第二项即被执行人腾退移交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6号曲江城市花园二期第x幢x单元x层x房屋,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娟娟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依法发出腾交公告,责令其限期腾交,并告知其拒不腾交的后果,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涉案房屋强制腾交予申请执行人,腾交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03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