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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295号

9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向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李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被执行人李向红,女。本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偿还本金844417.53元,利息17437.1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25.75元及应收利息的罚息275.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22元,保全费4841元,公告费3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并在本案诉讼阶段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西路龙湖香醍漫步6幢10601号(预售证号2013089,合同登记号Y13092264)房产一套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向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执22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