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1执2222号之一

周根元、许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根元,许龙华,上海晋翔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根元,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许龙华,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上海晋翔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7号101室A7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根元与被执行人许龙华,上海晋翔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2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