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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2489号

崔海龙与盆日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海龙,盆日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2489号申请人崔海龙,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盆日来,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海龙与被执行人盆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盆日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崔海龙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执****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孔德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