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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平法执字第13号

德州晶华集团(平原)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与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晶华集团(平原)大坝水泥有限公司,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平法执字第13号

申请人:德州晶华集团(平原)大坝水泥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德州晶华集团(平原)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琨

审判员 张金亮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胜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