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28民初1550号

龚涛与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涛,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550号

原告:龚涛,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王军,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

原告龚涛诉被告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龚涛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龚涛负担。

审判员  恽乃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