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550号
原告:龚涛,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王军,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
原告龚涛诉被告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龚涛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龚涛负担。
审判员 恽乃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