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99号
申请执行人:梁继进,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张桦木、谢清峰,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仙景工业区益龙纺织公司内一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6686196-6。法定代表人何蕙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大横绿色产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192810-6。法定代表人何蕙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国忠,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横绿色产业区龙山路19号厂房、土地现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中,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余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永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