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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64号

三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秀富、姜莎莎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秀富,姜莎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法定代表人李国礼,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秀富,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款场乡。被执行人姜莎莎,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农民,户籍地址三穗县良上乡稿米村*组,现住三穗县款场乡。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穗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08009号征收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黔262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秀富、姜莎莎发出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439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富、姜莎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黔26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4392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14392元,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邓仁发

审判员  万开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