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长岭南路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职务董事长.被
申请执行人: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依法受理贵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3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