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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084号之三

秦红与赵永红、樊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红,赵永红,樊波,徐贤权,未志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084号之三

原告:秦红。

委托代理人:范建兴,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红。

被告:樊波。

被告:徐贤权。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徐年华,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志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红与被告赵永红、樊波、徐贤权、未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黄 刚

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

人民陪审员  陈九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