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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518号

陈铭国与吴永衡、张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铭国,吴永衡,张国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陈铭国,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吴永衡,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张国珍,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陈铭国与吴永衡、张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周华春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