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98号申请人李叶武,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姚元菊,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侗族,居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周贤明,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4)穗民初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贤明、姚元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叶武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2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66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叶武与另案申请人王太华、杨光慧、刘仲、XX晶于2016年2月19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贤明、姚元菊用该房屋在凯里市农商行抵押贷款人民币60万元,先由本案申请人李叶武与另案申请人杨光慧、刘仲、王太华、XX晶负责偿还,被执行人周贤明、姚元菊自愿用位于三穗县八弓镇灵山路口交叉处(房产证号:穗房权证三穗县字第2014006**号)房屋作价人民币260万元抵偿给本案申请人李叶武与另案申请人杨光慧、刘仲、王太华、XX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执字第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万开政
审判员 邓仁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