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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537号

毕风山与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风山,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毕风山,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毕风山申请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靖劳人仲调字(2015)2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毕风山于2016-7-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靖劳人仲调字(2015)20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