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797号
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9502-6),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利,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宁海县。
被告:房桂珍,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桂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 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朱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