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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恢25号

北京银融贸易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融贸易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融贸易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夏垫镇北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9099146-4.负责人陈国星,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书院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300-7。法定代表人范多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融贸易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宝云

审判员  胡 军

审判员  冯爱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连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