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03执545号本院在执行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甘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