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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156号

周烈刚与周烈松、张德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烈刚,周烈松,张德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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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周烈刚,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委托代理人周显敏,女,系周烈刚之女。被执行人周烈松,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张德梅,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申请执行人周烈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4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烈松、张德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烈松、张德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烈刚执行标的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8元,执行费102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周烈松、张德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烈松、张德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75000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75000元,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万开政

审判员  邓仁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