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17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勤勉,行长。
被告:杜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杜秀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多次催要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办理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