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596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兰,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薛国勤,女,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爱兰申请执行薛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国勤偿还申请人杨爱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中本金100000元月利率按1.5%计算、本金100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已付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陕0821民初25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薛国勤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草原路南三巷7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129**),目前该财产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审 判 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