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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4383号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4383号原告袁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丰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刁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